(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