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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59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家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