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阮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71号原告阮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告陈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审判员 罗文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巧丹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