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宇辰牧业有限公司与董树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宇辰牧业有限公司,董树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吉林省宇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玉兰,经理。被告:董树影,女,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宇辰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树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审 判 长 陈明江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