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苏红梅与王福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红梅,王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苏红梅。被执行人王福娟。申请执行人苏红梅与被执行人王福娟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2800.8元,未执行242800.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诸相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奎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