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丛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713号原告:丛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强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