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米凤亮与张晓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凤亮,张晓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97号原告米凤亮,男,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榛柴岗乡周家园子村3社。被告张晓力,男,1958年11月23日生,汉族,司机,住德惠市建设街城郊委3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凤亮与被告张晓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