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陈某某,女,住和龙市。被告:邹某某,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与被告邹某某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红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