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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仕富与赖启斌、邱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仕富,赖启斌,邱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86号原告胡仕富,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赖启斌,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邱加兴,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仕富诉被告赖启斌、邱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仕富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仕富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仕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晓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秋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