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振富与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富,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1295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富,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凤合,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振富与被执行人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给付申请人张振富工程款四十万二千三百三十三元五角,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振富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庆县旧县镇北张庄村村民委员会无力一次性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同意每年履行十万元,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本院经询问申请人张振富,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按和解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王晓军执行员 唐晓春执行员 张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