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邓化友与张宝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化友,张宝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20号原告:邓化友,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罗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富,男,约55周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化友与被告张宝富劳务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化友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化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本院减收25元,原告邓化友负担26元。审 判 长 李永静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