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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徐某某,女,住古浪县。委托代理人银万邦。被告李某某,男,住古浪县。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成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银万邦、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1月20日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常发生争执,矛盾不断激化。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辱骂、殴打,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离家出走。现感情完全破裂请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举行仪式是2012年农历9月21日,2014年2月20日原告回了娘家,并非离家出走。夫妻吵闹有,但大的矛盾没有。我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古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登记时间2012年11月20日。被告无异议,承认结婚证在自己家中。本院对该证明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和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2012年11月4日(农历九月廿一)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同年11月20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14年2月19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次日原告徐某某回到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偶有矛盾,但婚姻尚有挽救余地。原告徐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成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娅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