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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肖兴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肖兴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温远,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田春,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兴荣,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涪陵区首席歌城经营者,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肖兴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8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