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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885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孙某某因性格差异大,导致夫妻常发生矛盾及吵打。其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自行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7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孙某甲。近年来,原、被告夫妻间因性格不和及经济等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原、被告2014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本院以(2014)灞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6月30日原告李某某再次以夫妻感情不和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孙某某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2014)灞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份,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和沟通。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理解和沟通,致其婚后常发生矛盾。原告李某某曾于201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虽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其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且长期分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李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孩子孙某甲长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以继续随李某某生活,并由被告孙某某每月适当支付生活费500元为宜。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即以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及各人经手债权债务归各人所有或偿还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孩子孙某甲随李某某生活,孙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付给李某某孩子生活费500元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孙某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三、家中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及各人经手债权债务归各人所有或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另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被告应承担之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