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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刑初字第5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超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4月19日晚至2014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周金华、薛峰、钟宁、杨保录、张三保、欧阳和运(均已判刑)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组织李某、丁某(均已判刑)等几名女子进行脱衣舞表演,在表演过程中露出胸部和阴部,以此来吸引观众。吴某甲作为歌舞团的负责人之一,主要负责节目安排与主持等工作。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共组织淫秽表演四场,每场观众有100人左右,向每位观众的售票价格为20元。2014年4月22日晚,公安机关将该淫秽表演场所查获。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应予以处罚,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但辩称其与薛峰组建该脱衣舞表演团队后,未参与节目安排、主持等具体经营活动。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晚至2014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周金华、薛峰(均已判刑)等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组织李丹、丁方方(均已判刑)等几名女子进行脱衣舞表演,在表演过程中露出胸部和阴部,以此来吸引观众。吴某甲作为歌舞团的负责人之一,负责节目安排与主持等工作。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共组织淫秽表演四场,每场观众有100人左右,向每位观众的售票价格为20元。2014年4月22日晚,公安机关将该淫秽表演场所查获。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供认其伙同薛峰一同组建该色情表演团;周金华负责联系场地、支付场地费,并收取卖票收入的40%;剩余60%支付完演员工资后其跟薛峰平分;表演团有钟宁、杨保录、张三保、欧阳和运、陈某、丁某、李某等人;丁某、陈某、李某负责表演脱衣舞;2014年4月22日,该团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表演脱衣舞时被警方查获的事实经过。2、同案犯周金华的供述,供认2014年4月份,其应吴某甲要求共寻得四个表演场地,陈某等人在场地内表演脱衣舞,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表演时被警方抓获的事实经过。3、同案犯薛峰的供述,供认2014年3月底或4月初,其与陈某至涉案表演团工作,老板“周见华”负责联系场地,“香港”负责主持,其与钟宁、杨保录、张三保等人负责具体事项,陈某、李某、丁某、叶某四名女子先卖票,后由欧阳和运检票,陈某、李某、丁某三人跳露出胸部和阴部的艳舞。4月22日第四场表演的时,被警方查获的事实经过。经辨认“周见华”为周金华,“香港”为吴某甲的情况。4、同案犯钟宁的供述及对吴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供认该表演团老板为“小周”、“香港”及薛峰,“小周”负责联系场地,“香港”负责节目安排及演出主持。陈某、李某、丁某、叶某四名女子先卖票,演出开始后陈某、李某、丁某三人跳露出胸部和阴部艳舞的事实经过。5、同案犯杨保录的供述及对吴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4年3月底或4月初,其与丁某受“香港”纠集参与该艳舞表演团,该团老板为“香港”、“小周”,成员有薛峰、钟宁、杨保录、张三保、欧阳和运、陈某、李某、丁某、叶某等人。同年4月19日-22日,该团在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表演四场脱衣舞,门票20元/张,每场100人左右的事实经过。6、同案犯张三保的供述及对吴某甲的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4年4月初,其经“香港”介绍来到薛峰所在的表演团做饭、唱歌、卖票、开车;该团的“小周”负责联系场地,成员有薛峰、钟宁、杨保录、欧阳和运、陈某、李某、丁某、叶某等人。同年4月19日-22日,该团在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表演四场脱衣舞的事实经过。7、证人陈某、李某、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份,三人在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进行艳舞表演的情况。8、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该表演团有“小周”、“香港”、薛峰、钟宁、杨保录、张三保、陈某、李某、丁某等人;在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表演四场脱衣舞的事实经过。9、证人吴某乙清的证言,证明案发期间涉案表演团在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华村老人活动中心跳露出胸部和阴部艳舞的事实经过。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陈某、李某、丁某三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11、监控视频截图,证明案发现场表演情况。12、本院(2014)温龙刑初字第88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4、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甲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案犯薛峰、钟宁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某甲参与具体工作的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先慧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