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永顺、赵重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顺,赵重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顺,农民。委托代理人毕中峰、王怡,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重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义,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顺与被上诉人赵重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永顺委托代理人毕中峰、王怡,被上诉人赵重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义、张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代理审判员 申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