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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终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永顺、赵重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顺,赵重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顺,农民。委托代理人毕中峰、王怡,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重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义,张学武,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顺与被上诉人赵重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永顺委托代理人毕中峰、王怡,被上诉人赵重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义、张学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永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代理审判员  申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冠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