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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费政元与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政元,刘依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603号原告:费政元。委托代理人:马小、谢伟,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政元诉被告刘依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政元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依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政元撤回对被告刘依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费政元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