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46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甲,无业。住山西省临县。200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07年10月4日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被害人魏某,谎称叫王某某。2015年3月10日前后,被告人王某让被害人魏某为其购买金色苹果6plus手机、深灰色三星9098手机、金色ipadair2各一部,其以信用卡付款。同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约被害人魏某在本市迎泽区长风东街北海渔村路边取货付款。被告人王某收到上述物品后,将事先准备好的过期交通银行信用卡交予被害人魏某后逃逸。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710元。破案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被害人陈述、陈述材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辨认笔录、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过期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家属积极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侯秀娥人民陪审员 高军莉人民陪审员 王冬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振东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