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付学军与刘贵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军,刘贵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978号原告付学军,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春生,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苍山荀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兰陵县。被告刘贵宝,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学军与被告刘贵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付学军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志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