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XXX与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建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824号原告XXX,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民,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李建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