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唐某某,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张某某,女,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