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洪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982号原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农民。被告:洪某,农民。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雷英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父亲王某乙与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因王某乙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儿名王某甲。××××年××月被告离家出走,现已于他人结婚。自被告离家出走后,原告一直由父亲王某乙抚养并和祖父母共同生活。2014年3月被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非婚生女儿由某,后撤回起诉。两年多来,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抚养义务。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出生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系母女,与王某乙系父女关系。2、王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某乙的身份状况。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已与他人结婚。4、民事诉状一份,证明被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由某。被告辩称: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王某乙与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因王某乙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能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儿名王某甲。2014年3月被告曾起诉到法院,要求非婚生女儿由某,后撤回起诉。被告于××××年××月已于他人结婚。原告现由父亲王某乙抚养并和祖父母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系被告与王某乙非婚生女儿,其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王某乙和被告洪某系原告父母,双方均应承担原告的抚养和教育义务。由于就原告的抚养权王某乙未能和被告达成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