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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志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乙,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李树林,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仕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华、被告刘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刘某甲与刘某乙均属再婚,××××年××月××日,双方经人介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感情尚可,自1999年以来双方经常生气吵架,2014年6月,被告刘某乙因故意伤害被判刑入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所生的两个儿子各抚养一个,互不负担抚养费用;同居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被告辩称,刘某甲与刘某乙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夫妻感情好,刘某乙现虽然因故意伤害而被判刑,但是为了更好的营造家庭环境与邻居发生的纠纷,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刘某甲与刘某乙均属再婚,双方于××××年××月××日结婚,1998年8月7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战坤,××××年××月××日生育次子刘乾坤,2014年8月,刘某乙因故意伤害被逮捕,2015年1月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刘某甲与刘某乙虽均属再婚,但婚后补办了结婚证,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刘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仕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士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