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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文胜与王士成、刘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胜,王士成,刘学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254号原告李文胜,居民。被告王士成,居民。被告刘学会,居民。原告王淑红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王士成、刘学会向原告借款4万元。二被告未能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原告款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士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行为涉嫌犯罪,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