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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福奎与李树林、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奎,李树林,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022-1号原告:陈福奎,农民。被告:李树林,农民。被告:青岛盛林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沐霞,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青岛胶南市泊里镇原204国道东侧***号中国石化北侧。被告:安诚责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卫,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胶州路***号东方贸易大厦*楼。原告陈福奎诉被告李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李树林驾驶的鲁B×××××(鲁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树林驾驶的鲁B×××××(鲁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