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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与闫庆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闫庆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连友,系该村村主任。被告:闫庆海,男,49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万宝镇新丰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闫庆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 开 荣助理审判员 马 骁 骁人民陪审员 韩 庆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建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