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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丽华、姜裕与袁井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华,姜裕,袁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孙丽华,女,汉族,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姜裕,女,汉族,住西宁市。被执行人:袁井玉,男,汉族,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丽华、姜裕与被执行人袁井玉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袁井玉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的债权42000元进行了扣划,因被执行人袁井玉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放弃对剩余欠款14158元执行。本院认为,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中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李向红审判员 南文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