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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东方与李成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方,李成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方,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成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东方与被执行人李成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1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62761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JD66**号车一辆,但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找到该财产,对该车户已予以查封,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仪审判员  张文化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