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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005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宁与包兴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包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00559-3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女,1981年7月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储庄村后李庄。被执行人包兴,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白衣桥林青路天沐浴池对面。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州执字第55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兴所有的车号为皖K7A3**号长城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包兴所有的车号为皖K7A3**号长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