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安市宜源商贸有限公司、陈金铃等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安市宜源商贸有限公司,陈金铃,高文华,陈彩敬,吴智荣,郭少花,黄月英,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8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被告福安市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街道富阳路电机电器批发市场S2-02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1197836-6。法定代表人陈金铃。被告陈金铃,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高文华,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彩敬,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智荣,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郭少花,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黄月英,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天湖路8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09、910、911、912室,组织机构代码68307791-1。法定代表人姚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安市宜源商贸有限公司、陈金铃、高文华、陈彩敬、吴智荣、郭少花、黄月英、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安市宜源商贸有限公司、陈金铃、高文华、陈彩敬、吴智荣、郭少花、黄月英、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安市宜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0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吴智荣的银行账户存款50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郭少花的银行账户存款50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陈彩敬的银行账户存款50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冻结被告高文华的银行账户存款502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黄月英名下位于宁德市天湖东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3幢11层1101室(宁房权证东侨字第201117**)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八、查封、冻结被告陈彩敬、高文华所有的位于宁德市薛令之路15号(怡和丽景)(房产证号:第201104**)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九、查封、冻结被告吴智荣所有的闽JC68**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