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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韦晓义与柳州市华顺林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355号原告韦晓义。被告柳州市华顺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晓义与被告柳州市华顺林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晓义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晓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晓义负担。审判员覃大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陈明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