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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等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再审申请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陇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对原告所举证据部分采信,理应对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支持,但对处理马某某三处遗产时却区别对待,直接侵犯了申请人对其父遗产的继承权;原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采信错误,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水泉巷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马生福及其配偶合法财产。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财产包括姜席镇马窑村祖遗旧房四间、西峪乡崆峒村土木结构安架瓦房五间、汉源镇水泉巷15号院内的西房两间、南房三间、东房三间、大门一座。姜席镇马窑村旧房四间已在2008年地震时坍塌灭失。西峪乡崆峒村的瓦房五间,对于其来源双方陈述不一,一、二审查明,马某某之子杨瑞鹏已分别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房权证,二审法院认定该财产不属马某某的遗产范围并无不当。一、二审查明,汉源镇水泉巷15号院内房屋中西房2间、南房3间系马某某夫妇所建,该5间房屋应为马生福夫妇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上述汉源镇水泉巷15号院内房屋中,西房由马四虎与西和县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南房3间,马新立于2001年拆除修建为楼房,争议的房屋已经灭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故一、二审法院驳回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要求分割并继承姜席镇马窑村祖遗旧房四间、西峪乡崆峒村土木结构安架瓦房五间、汉源镇水泉巷15号院内的西房二间、南房三间、东房三间、大门一座和该院落的土地使用权的请求并无不当。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