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与胡炜烈、黄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胡炜烈,黄叶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负责人黄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向东,该行客户经理部副主管。被告胡炜烈。被告黄叶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诉被告胡炜烈、黄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偿还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炜烈、黄叶英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撤回对被告胡炜烈、黄叶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江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