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696号原告董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梁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黄培江人民陪审员 申 伟人民陪审员 姜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