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曲清伟与陶木、第三人吉林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汽车厂营业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清伟,陶木,吉林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汽车厂营业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曲清伟,男,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宇,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木,男,198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刘丽曼,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汽车厂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18街区260栋2门24中门。负责人陶木。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清伟诉被告陶木、第三人吉林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汽车厂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清伟撤回对被告陶木、第三人吉林省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汽车厂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为5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玉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