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军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