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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军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