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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秀碧与雷胜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碧,雷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谭秀碧,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2日。被执行人:雷胜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2日。谭秀碧与雷胜贵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雷胜贵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秀碧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雷胜贵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滩信用社的存款40286.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