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秀碧与雷胜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秀碧,雷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谭秀碧,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2日。被执行人:雷胜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12日。谭秀碧与雷胜贵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雷胜贵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秀碧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雷胜贵在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滩信用社的存款40286.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