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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卜某某,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卜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