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裕丰节能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裕丰节能热力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906号原告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乐市。法定代表人廖传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裕丰节能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法定代表人白录,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月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裕丰节能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8月13日原告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收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乐市小营盘镇西海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福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