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顾德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德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50号申请人顾德懋。申请人顾德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慧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顾慧珍,女,1924年12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xxx巷8号,系申请人顾德懋的姑姑。申请人顾德懋陈述:2014年12月,顾慧珍突发中风,失去语言交流能力,不能写字。后去广济医院住院,出院后现住苏州心园护理院。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顾慧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顾德懋为监护人。经审查,顾慧珍未结婚生育,与其妹妹顾琴珍(1927年5月21日出生)共同居住,顾德懋系其侄子。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顾慧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顾慧珍患脑血管病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顾德懋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表、病历、社区出具的证明、顾琴珍出具的证明、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顾慧珍的病情,其目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顾慧珍未婚未育,其妹妹顾琴珍年事已高,申请人顾德懋系被申请人顾慧珍的侄子,可以成为顾慧珍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顾慧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顾德懋为顾慧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