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浚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秀华与赵中华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733号原告赵秀华,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被告赵中华,男,1960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华与被告赵中华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将问题妥善解决,且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赵秀华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新审 判 员  张春英人民陪审员  赵殿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冬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