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现福与张龙、石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现福,张龙,石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85-1号原告董现福,居民。被告张龙,居民。被告石辉,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董现福与张龙、石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485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龙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石辉所有的鲁V×××××号牌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