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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现福与张龙、石辉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现福,张龙,石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485-1号原告董现福,居民。被告张龙,居民。被告石辉,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董现福与张龙、石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485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张龙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石辉所有的鲁V×××××号牌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