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涛果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月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涛果,男,1989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曾因盗窃,于2014年6月17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治安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朱XX,男,1951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辩护人周XX,鹰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涛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倩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涛果、法定代理人朱XX及其辩护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涛果来到本市月湖区上清宫路54号马XX经营的果维伊水果店,拉开该店卷闸门并进入店内,将收银台内的现金800元盗走后离开。2015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涛果来到本市月湖区眼镜街周XX经营的茂昌眼镜行,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将柜台内的现金260元盗走后离开。2015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涛果来到本市月湖区眼镜街21号祝XX经营的店门口,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将柜台内的现金约100元盗走后离开。2015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涛果来到本市月湖区环城西路陆XX经营的藏羊纯服装店,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将柜台内的现金80元盗走后离开。随后,朱涛果又来到藏羊纯服装店附近的安娜美业化妆品店意图盗窃,因未能将该店卷闸门打开,便离开并来到附近的正新鸡排店,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在发现没有可盗财物后离开。2015年5月5日,公安机关通过多份监控视频的分析,当晚在本市月湖区四海网吧将被告人朱涛果抓获归案。朱涛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抓获朱涛果时,将其身上的913元人民币予以扣押。在审理期间,扣押的913元人民币已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马XX人民币589元、周XX人民币192元、祝XX人民币73元、陆XX人民币59元。经鉴定,被告人朱涛果行为能力被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涛果在庭审时不持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朱涛果的供述;被害人马XX、周XX、祝XX、陆XX、陈XX、周XX的陈述;证人邱XX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人口信息查询;上饶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涛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约1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涛果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朱涛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涛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涛果向被害人马XX退赔人民币二百一十一元;向被害人周XX退赔人民币六十八元;向被害人祝XX退赔人民币二十七元;向被害人陆XX退赔人民币二十一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田美人民陪审员 周荣梅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