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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陆仓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仓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225号罪犯陆仓平。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苏中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陆仓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0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03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陆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陆仓平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陆仓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陆仓平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于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该犯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陆仓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仓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