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青白与被告杨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青白,杨涛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邓青白,女,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杨涛,男,汉族,1982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案由:借用合同纠纷原告邓青白与被告杨涛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青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青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白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