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终字第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协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号动力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何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荣,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秀薇,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协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谭镇大谭村。法定代表人:周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力,职员。委托代理人:劳星星,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特公司)与上诉人大连协力��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庭审时因协力公司对施工机械租赁竣工结算表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法庭对此审查后,指令协力公司庭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至此,原审法庭在未进行法庭辩论的情况下宣布休庭。庭后协力公司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并未向法庭提交司法鉴定申请,原审法院在未另行开庭的情况下迳行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146元,退回上诉人广东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073元;退回上诉人大连协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073元。审 判 长 任延光审 判 员 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曲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