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邢太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太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29号原告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47号(楠姆庙)。法定代表人何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龙,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龚科,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邢太银,武钢企业发展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太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青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友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西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