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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小海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海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江岸刑初字第0068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海,武汉市三江建筑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兼项目经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4)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海犯行贿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4年7月17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海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两次申请本院延期审理,后提请本院恢复审理。2015年6月10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小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借用武汉市三江建筑责任有限公司、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和武汉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请时任武汉市水务局副局长并分管水利堤防工程建设的刘某帮助承接相关堤防工程,刘某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于2002年4月至2011年9月间,直接安排或给时任市堤防中心主任唐某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打招呼,将武汉市江滩堤防工程指定给刘小海承建。为感谢和继续取得刘某和唐某的帮助,刘小海分四次向刘某行贿共计人民币108万元,分两次向唐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小海为感谢刘某对其承接工程的帮助和继续得到刘某的关照和支持,到位于本市江岸区三阳路刘某的住处,送给刘某人民币100万元。2010年刘某的儿子结婚时,被告人刘小海到本市江岸区六合路金涛花园B栋1501室刘某的家中,送给刘某人民币5万元。2011年刘某的孙子过满月时,被告人刘小海到本市江岸区六合路金涛花园B栋1501室刘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12年刘某的孙子过周岁时,被告人刘小海到本市江岸区六合路金涛花园B栋1501室刘某的家中,送给刘某人民币2万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刘小海为了感谢唐某对其承接工程的帮助和支持,在得知唐某之子要出国读书的消息后,到唐某的办公室,送给唐某人民币2万元。几天后,唐某将刘小海叫到办公室,把其中的人民币1万元退还给刘小海。2012年初,刘小海又到唐某的办公室,送给唐某人民币1万元。2013年6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刘某涉嫌受贿案期间,向刘小海了解有关水利堤防工程事宜,被告人刘小海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刘某行贿人民币108万元的问题。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唐某、熊某、赵某的证言,任职材料,合同,招投标材料,付款记账凭证,企业登记资料,房产交易材料等书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被告人刘小海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海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刘小海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主要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小海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云兰审 判 员  桂 莉人民陪审员  魏崇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