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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翟新旺与支新胜、贾殿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新旺,支新胜,贾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翟新旺。被执行人支新胜。被执行人贾殿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428000元,案件受理费38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殿岭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殿岭在银行的存款438180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