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翟新旺与支新胜、贾殿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新旺,支新胜,贾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翟新旺。被执行人支新胜。被执行人贾殿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428000元,案件受理费38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贾殿岭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殿岭在银行的存款438180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