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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孙某,女。被告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