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曲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孙某,女。被告曲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曲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云涛人民陪审员 崔展君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