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钟房明与曾火林、林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房明,曾火林,林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311号原告钟房明,男,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育梅,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曾火林,男,1980年1月19日生,汉族。被告林海勇,男,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房明与被告曾火林、林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房明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房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钟房明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百度搜索“”